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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全字第 7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全字第78號聲 請 人 黃鎮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本件自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