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全字第79號聲 請 人 黃鎮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全字第79號聲 請 人 黃鎮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