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全字第79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黃鎮華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18日聲請假處分事件,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