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救字第7號聲 請 人 蔣宗佑相 對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倘當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蔣宗佑及程士祐因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事件,共同提起113年度簡字第19號之訴訟(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及本案訴訟之共同訴訟人程士祐已於113年1月30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依上述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