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黃鎮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 ,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將依聲請不合法駁回聲請:
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5款分別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第l07條第1項第l0款、第9項分別規定:「(第l項)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9項)第一及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於聲請或聲明事件準用之。」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第298條第1項 、第2項規定「(第1項)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第2項)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次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l千元,此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以電子郵件提出主旨為 「行政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狀」,記載相對人中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郭曉蓉」。再者,本件聲請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裁判費、補正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之地址,並補正聲請狀及繕本,逾期為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達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