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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聲字第 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聲字第8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吳美池

一、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3年度地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抗告人誤植為聲明異議)。

二、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繳或繳納不全,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日期: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