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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更二字第 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更二字第4號原 告 王雅娟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被 告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代 表 人 任立中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嗣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09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號判決部分廢棄發交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104條之1第1項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又同法第114條之1第2項規定:「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追加、變更或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是以,因訴之追加致其訴全部或一部為非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而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應裁定移送被告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緣原告為被告之管理學院應用外語系(科)(下稱應外系或應外科)副教授,並於民國104年5月間經應外系系務會議票選為該系之系主任,嗣於106年3月20日,被告以應外科期中考前停開課程事件說明等資料,認原告行為合於「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院長、中心主任、所長、主任推薦準則」第12點規定之免兼系主任去職事由,遂以106年3月23日北商大人事字第1060560221號「人事動態通知書」(下稱系爭通知書)通知原告自同年3月24日起免除其應外系主任之兼職。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確認被告聘任原告兼任被告應外系主任,聘期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之契約關係存在。2.被告應給付原告85萬2,613元,及自本件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確認系爭通知書關於被告於106年3月24日對原告通知免兼系主任部分違法。」,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06年度訴字第1261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510號判決發回;再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09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上字第5號判決確認被告聘任原告兼任被告應外系主任,自106年3月24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之契約關係存在;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52,613元,及其中852,613元部分自107年9月12日起、其中500,000元部分自11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則發交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更為審理。

三、查本件訴訟程序中,迭經原告數次為訴之追加,最終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574,136元及其中852,613元部分自107年9月12日起、其中500,000元部分自110年4月15日起、其中221,523元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331頁),被告就此聲明之擴張當庭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334頁),且其請求之基礎不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追加聲明後,向被告求償1,574,136元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已逾150萬元,非屬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自非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得管轄及審理,而應以被告所在地(即臺北市)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即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應移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楊甯伃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