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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19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9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冠杰

陳冠佑郭進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黃俊儒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日113年度地訴字第1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抗告。另,抗告人如欲續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提委任書,否則一旦抗告適法而移送至抗告審時,原審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即消滅,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裁判案由:承租國有土地
裁判日期: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