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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19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94號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禾意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代 表 人 曾玉美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洪申翰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陳金泉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