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19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98號原 告 王盛鴻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汪在宙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庭後陳報郵務機構未依所載地址對其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誤向當事人送達,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唐一强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愍

裁判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