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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1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1號原 告 趙弘基即萬昌液化煤氣行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7頁)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鴻清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