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11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俐君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法律扶助)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石崇良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萬哲源律師蘇恩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石崇良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依序為薛瑞元、邱泰源,嗣於判決送達後,繫屬上訴審前,變更為石崇良。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宣每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