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11號原 告 莊太平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台財法字第113139042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李怡慧(局長)。
二、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據,應按被告人數補送附件證據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