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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1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邵曰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13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楊甯伃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