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37號原 告 魏念楚被 告 空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王瓊文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陳鉦穎蔡文仕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