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魏念楚上列上訴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2日113年度地訴字第13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郭 嘉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