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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27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74號原 告 謝秉舟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日期: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