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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27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77號原 告 新北市私立永心居家長照機構代 表 人 李嬋娟訴訟代理人 楊岱樺律師上列原告因契約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原告應敘明組織種類(獨資或合夥),併同提出相關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案由:契約爭議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