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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2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88號原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何暢上列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31116258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應補繳裁判費,並以訴狀表明不服之範圍。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1.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處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

2.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罰鍰、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及補行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手續完竣),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以書狀補正適格之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及其代表人:馮兆麟(局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案由: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