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17號原 告 張云臻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上列原告因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臺教法(三)字第113000654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訴狀應補正由原告或原告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