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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2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20號原 告 謝秉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上列原告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起訴狀記載「因請求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訴之聲明一、確認法院組織法第83條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提起確認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符合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之法定類型。如係主張除去公開裁判書有關個人資料,訴請除去之事實行為,為一般給付之訴,應具體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併變更起訴之聲明及敘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