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35號原 告 盛灃塑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嚴淑珍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陳均銘
吳志浩王欣姿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6月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彥霖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