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40號原 告 華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森森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台財法字第1131393033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貴公司起訴時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