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34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48號原 告 林建宏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禹齊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簡瑟芳訴訟代理人 梁建智

陳英琦黃竹群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府授都建字第1133048286號異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同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經查,被告派員至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實施勘查,審認該建物前之構造物(金屬造、1層、高約2.2公尺、長度約7.1公尺)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規定應予拆除,並以民國112年11月2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89838號函(下稱112年11月24日函)送達相對人張緒安、張緒民、張紀月琴等人(下稱張緒安等人);嗣經臺北市公寓大廈及違反建築法爭議處理委員會審議並作成決議略以,被告所屬建管處查報隊應於113年6月11日前釐清處分相對人(為臺北市○○區○○街000號或118號屋主),並請陳情人於處分內容釐清後2個月內自行拆除改善,若逾期未自行改善則由建管處強制執行拆除。被告乃以113年7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142414號函(下稱113年7月5日函)送達予張緒安等人,並張貼於系爭建物現場,其上載明前揭違建部分應於113年8月29日前自行配合改善拆除,逾期未拆將強制拆除。原告對於被告就系爭建物前揭構成違建之認定不服,提起訴願,經轉送為聲明異議處理,臺北市政府以113年9月6日府授都建字第1133048286號異議決定認無理由,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情,有112年11月24日函及附件(本院卷第97至108頁)、臺北市政府113年5月16日府授都建字第1136124872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115至119頁)、113年7月5日函(本院卷第121至122頁)、原告訴願書、臺北市政府113年9月6日府授都建字第1133048286號異議決定(聲明異議卷第6至7頁、第9至10頁)附卷可稽,堪認屬實。

三、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建物為其承租使用,上開經被告認屬違建之構造物應係83年以前建成之建物,原告於承租系爭建物後僅進行基本修繕工作,並無重新建築或有何增建、改建之行為,是該構造物應非屬違建,並聲明請求:113年7月5日函及異議決定均撤銷(本院卷第146頁)。本件依原告上開訴之聲明及主張,係對於被告本件違建之認定有所爭執(本院卷第148頁、第161至162頁),尚難認屬原告訴請被告為公法上財產給付之訴訟,自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無涉,揆諸前揭法文規定,核非屬地方行政訴訟法院管轄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本件應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具狀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葉峻石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