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原 告 樸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采玲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王博正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王瑞雲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庭安訴訟代理人 林玉麟
陳金同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原 告 樸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采玲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王博正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王瑞雲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庭安訴訟代理人 林玉麟
陳金同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