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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37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76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代 表 人 林三齊上列原告因醫療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衛部法字第113012697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1.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處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

2.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罰鍰及限期改善),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醫療法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