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禾冠利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江宏銘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2日113年度地訴字第38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