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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3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87號原 告 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曹賜正訴訟代理人 丁秋玉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魏綉蓉(兼送達代收人)訴訟代理人 張享琦 指定送達:同上

吳大衛 指定送達: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欄之記載,應增列「審判長法官蕭忠仁」、「法官紀榮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中,漏列「審判長法官蕭忠仁」、「法官紀榮泰」,致與原本之記載未符,依前揭意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紀榮泰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