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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33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30號原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光進上列原告因印花稅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府法訴字第113018392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

裁判案由:印花稅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