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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3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32號原 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易霖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陳聰能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郭智輝訴訟代理人 吳振銓

林聖鈞廖本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水利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50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本院卷第305頁),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處分之違規內容為「未依本部113年1月1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五次)」,而關於原告相同違規事實未於期限內回復原狀之違規內容,前業經被告陸續對原告以附表編號2、3、4所示處分書(下分別稱第2次處分、第3次處分、第4次處分)為裁罰,而第2次處分之違規內容為「未依本部111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上開違規內容所載處分書即附表編號1所示處分書(下稱第1次處分),目前正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水利法事件審理中。原告聲請在該案件於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被告到庭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原告114年4月25日行政訴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狀(本院卷第329-331頁)及本院114年4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7-328頁)。審酌本件(即原處分)以該案件(即第1次處分)之事實認定為準,法律爭點與事實概要均相同,避免訴訟資源重複耗費,並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上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洪任遠法 官 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玟卉附表:卷附被告對原告所為歷次處分書編號 發文字號 處分主文 違反事項 處分理由或適用法令 卷證 頁碼 1 111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 11120326100號 處罰鍰新臺幣5,000,000整。 限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79、 205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09年OO月OO日0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2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 11260176040號 處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1年0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97、 214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OO月OO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3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 11260176050號 處罰鍰新臺幣2,60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第2目、第5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89、 213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OO月OO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4 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 1126017618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0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4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二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 113、 225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OO月OO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5 112年11月8日經授水字第 11260321010號 處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18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三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 127、 283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OO月OO日0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6 113年1月19日經授水字第 1136017600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08日經授水字第1126032101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四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145、 298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3年OO月OO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裁判案由:水利法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