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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3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32號原 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易霖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陳聰能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龔明鑫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吳振銓林聖鈞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兩造間113年度地訴字第332號水利法事件,前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以113年度地訴字第332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83至390頁)。茲因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即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49號水利法事件判決而告確定,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7至458頁),是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游璧庄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裁判案由:水利法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