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37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號上列原告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衛部法字第11290012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