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國陽物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宜靜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4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上訴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郭嘉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