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曹良賓(即島嶼影像合創社)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上訴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