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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8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上訴人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7日113年度地訴字第8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紀榮泰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