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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巡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巡簡字第7號原 告 王盛鴻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汪在宙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爭訟範圍包含裁處書說明五之限期完成修復部分,有本院113年6月13日電話紀錄在卷可按,因而有事實尚待釐清,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逢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