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行執字第12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代 表 人 陳俊男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新臺幣192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