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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行執字第 26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行執字第26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後勤訓練中心代 表 人 孔令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8條之2第1項、第28條之3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下列第二至三項部分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代理人委任狀(應蓋用聲請人大小章、代理人章),未補正前即視為未委任代理人。

二、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巡簡字第75號判決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

三、聲請執行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元,應徵收執行費用456元,聲請人應為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