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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行執字第 26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行執字第26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俞文鎮代 理 人 林慧汝

陳俊廷朱晟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下列第二項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聲請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例如人事派令影本。爾後聲請執行時亦請於聲請時即一併檢附,避免補正文件往返,以利時效,請特別注意)。如代表人已變更,並請提出新任代表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代理人委任狀。

二、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3月10日花院楓112行執玉字第13號債權憑證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