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行執字第22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代 表 人 姚盛龍代 理 人 段家婕
梁育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振華、郭莉君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現任代表人之證明文件(例如人事派令影本。爾後聲請執行時亦請於聲請時即一併檢附,避免補正文件往返,以利時效,請特別注意),以確認姚盛龍為合法、有權之代表人。
二、聲請人所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繼續執行紀錄表(即證物一),僅係執行程序之紀錄文件,非執行名義,另所提分期賠償協議書(即證物二),求償權人(甲方)部分僅有一自然人簽名,無蓋用聲請人之正式官防及代表人印文,效力有疑,且該協議書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之約定,聲請人又未依該協議書第五、八條所載提出公證書,難認已提出合法有效之執行名義正本,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