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行執字第472號債 權 人 空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王瓊文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納執行費800元【計算式:100,000元×0.008=800元(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