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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行執字第 43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行執字第43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 表 人 黃盈福代 理 人 杜亞倫 (兼送達代收人)

陳信雄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本件執行名義所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9元,惟聲請強制執行狀之聲請執行金額為18,944元,兩者不符,應陳報執行債權金額及其依據,並依法繳納執行費。

二、聲請人代表人原為賴文欽,訴訟程序進行中,代表人已變更為黃盈福,應提出新任代表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代理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