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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行執字第 43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行執字第437號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 表 人 旅長陸軍少將賴文欽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中尉法治官杜亞倫

上尉行政官陳信雄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77,497元,應繳納執行費620元【計算式:77,497元×0.008=6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未提出完整執行名義,應補正本件執行名義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000年度○字第00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供核。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