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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1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監簡字第19號抗 告 人 呂鴻欣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之4條定有明文。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114年度監簡字第1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500元,惟仍未繳納之,爰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7日內,補繳納抗告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