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佑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