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簡字第13號抗 告 人 謝佑軍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