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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簡字第2號原 告 李泓佑 住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法矯署復字第1130106526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34條、第136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記載「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周輝煌(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