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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簡字第3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鄭丞軒上列抗告人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