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監簡字第52號聲 請 人 林義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52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