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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監簡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柏翰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等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彥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貽婷

裁判案由:假釋
裁判日期:2025-12-30